公告標題 | |
---|---|
公告期間 | |
附件下載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實地會勘作業相關說明如下: (一)時間、地點請依實地會勘時間表辦理。 (二)請於實地會勘當日備妥下列書面資料(1式5份),俾利會勘進行: 1、教學場地建築物之合法使用執照。 2、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如租、借私立學校空餘空間,請另提供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報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 3、場地使用面積之相關佐證資料。 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或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證明憑證。 5、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6、教學環境及設備整備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