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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申請通過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請確實依審查通過之計畫執行,若經查證屬實參與非學校型態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即廢止原許可處分。 (二)本條例第6條規定,實驗教育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本局申請許可。 (三)本條例第8條規定,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訂評量方式實施。 (四)本條例第20條規定,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3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並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五)本條例第21條規定,本局將不定期安排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前往教學現場訪視輔導,訪視事宜將另行通知。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