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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驗教育計畫申請人必須接受訪視的依據是「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及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進行成果發表。」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二)本市辦理訪視的期程預計為每年的3月至4月。訪視時間會函文設籍學校轉知家長訪視事宜。

(三)訪視地點為實驗教育計畫申請書上填寫的主要教學場所。

(四)訪視項目會於訪視前公告,主要包括課程計畫、課程與教學、學習情境安排、學習評量、師資與資源運用、學生學習成效、與設籍學校的互動等,指標表列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