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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學條例第六條,除了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事項外,本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無一定格式,尊重申請人如何呈現計畫內涵與相關資料。
(一)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有設籍學校者(國民中小學及高中階段)之申請人請將學習狀況(或成果)報告書送(寄)至設籍學校,再由學校寄送至官田區隆田國小;無設籍學校者(高中階段)之申請人請將學習狀況(或成果)報告書,送(寄)至本市教育局課程發展科業務承辦人辦理。 (二)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請將年度(或成果)報告書送(寄)至本市教育局課程發展科業務承辦人辦理。 (三)實驗教育計畫及學習狀況報告書格式可至「臺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文件下載區下載。成果報告書僅做封面統一格式,內容格式不拘。 |